2026-02-150次浏览来源:网络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原告可以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形下,管辖规则会有所调整: 一、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包括: 1、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规则: 1、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涉及的法律程序和管辖规则较为复杂,特别是跨省或特殊情形时,容易因管辖地选择错误导致程序延误。凡图咨询可为你免费评估离婚案件管辖地的合规性,帮助你梳理起诉材料中的关键信息,识别常见程序风险,确保诉讼启动符合法律规定。如需进一步确认你的具体情况,可联系凡图咨询获取免费初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