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30次浏览来源:网络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市夫妻在特定条件下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非农业户口夫妻有9种适用情形,农业户口夫妻在此基础上另有3种补充情形。 非农业户口夫妻再生育条件包括: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且生活不能自理;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且现仍从事该职业; 6、一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 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均为独生子女; 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农业户口夫妻除适用上述9种情形外,还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 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 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执行细节,市民可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或向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咨询。 面对复杂的生育政策条款,很多人容易混淆自身适用的具体情形——比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婚前生育情况如何认定、病残鉴定标准是什么。这些条件往往环环相扣,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凡图咨询专注政策细节解读多年,可为你免费梳理当前条件对应的政策条款,识别材料准备中的常见风险点,确保你对生育资格的判断有据可依。 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凡图咨询可为你提供免费初步评估,基于你的户口性质、婚姻及生育现状,判断最可能适用的政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