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在引才对象方面,重点引进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创业人才 落户积分: 持有《上海市落户》,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落户积分: 持有《上海市落户》,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居转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居转户: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管理人才,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落户积分: 持有《上海市落户》,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落户》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