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2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落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所称 ;持有《上海市落户》满7年 ;是指持有《上海市落户》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所称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所称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及工种对应 ;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五)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技术职务或技师(一级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是指取得本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技术职务的,可视作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落户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所称 ;有效明 ;是指居民、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所称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所称 ;技术职务、职业明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职业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二级及以上职业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书。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签注:持证人需每年办理一次签注
新民网记者看到,根据《办法》规定,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