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非沪籍孩子如何在上海读书?光买房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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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子女如何在上海读书的问题的确让人头疼,根据上海市政府、市教委对落户、入学政策的规定,梳理了非沪籍适龄儿童在上海读书的相关注意事项,特别是对父母及子女落户的规定,一定要看仔细哦!
下文以发布的招生入学政策为例,由于每年政策可能出现变动,内容仅供参考,明年及以后要入学的学生及家长请以实际政策为准。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非沪籍上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落户》,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
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落户》满3年(从发证日起至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登记日起至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报名所需材料
——公办小学
在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落户》等证件。
——民办小学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
“非沪籍上初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并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本人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落户》,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
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落户》(从发证日起截止到7月30日)满3年,且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登记日起截止到7月30日)。
灵活就业登记到期前30天,持证人员可提前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登记手续。
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随迁子女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或者父母一方须持有连续3年有效的《上海市临时落户》,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同时,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间截止为6月30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依据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落户》积分分值、持有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的先后顺序等因素,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初中阶段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入学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非沪籍中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上海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考生本人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落户》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落户》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报名。
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落户》,且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3.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满1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须满2年,起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落户》须满3年。
4.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考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名。
5.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6.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7.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8.考生持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非沪籍高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落户》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落户》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落户》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本条执行至止);
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原持有上海市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本条执行至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上海市落户》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落户》必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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