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50次浏览来源:网络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上海市非农业户口夫妻的再生育条件包括九种情形,农业户口夫妻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三种情形。 非农业户口夫妻的再生育条件具体包括: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且现仍从事该职业的渔民; 六、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 七、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均为独生子女; 八、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九、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农业户口夫妻除适用上述九种条件外,还可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一方为上海市农业户口且为独生子女; 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为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涉及家庭实际情况的细节判断,建议需要咨询的市民可联系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或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获取指导。如果你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存在疑问,或需要梳理材料准备流程,凡图咨询可提供免费初步评估,帮助你理解政策框架和申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