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5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面向多类紧缺急需人才,涵盖高学历、高技能、重点产业及特殊领域等方向,申请者需在沪工作稳定且专业或业绩与岗位相符。 该政策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制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适用对象既包括具备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也覆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列入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等情形。 主要适用情形概览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属于优先引进对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可纳入人才引进落户范围。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以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符合引进条件。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亦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可申请落户。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所紧缺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适用本政策。 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重大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其紧缺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程序申报。 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所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引进范围。 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同样符合政策导向。 在沪投资企业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并为所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创业人才,若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也可申请落户。 其他确有特殊才能、属本市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引进范围。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