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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下列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额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怃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应予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