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20次浏览来源:网络
各市公安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15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户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出生婴儿落户问题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和《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4号)精神,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分下列三种情况办理: (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但因故没有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签发。 (二)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按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接生人员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诊断证明;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能够有效证明亲子关系的出生公证书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三)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的全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期间,对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以下材料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母亲分娩记录、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诊断或病案室专用章; 4、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通报同级市、县卫生局(处)。 二、关于户口注销的问题 (一)公民死亡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向其户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发《注销户口通知书》,15日后仍未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的,派出所可凭以下材料注销户口: 1、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2、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公民出国(境)定居的,须凭本人书面申请和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同时,公安派出所应收缴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关于解决一房多户的问题 当新房主持房产证明申请落户,而原房屋住户户口仍未迁出时,公安派出所应当给新房主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要及时将原住户户口迁往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对于已经存在的一房多户情况,经现房产所有人申请,派出所也应将其他住户户口迁到派出所公共地址上。派出所要按照服务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设立一个公共地址,也可按每个居委会分设公共地址的方式进行设置。 四、关于户口回迁农村准迁审批手续的问题 为合理调控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由农村地区迁出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结业、肄业、退学)生、复转军人和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在农村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准予迁入农村落户外,其他申请迁往农村地区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请人凭以下材料申请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证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左边明信右边。 五、关于对漏登户口的处理 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造成户口漏登的人员,按照国家左边法律右边和国务院“六普”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报》(国人普组字[2010]9号)的规定,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如实进行户口登记。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应落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实后,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予以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漏登户口证明材料; 3、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4、其他可佐证的材料,如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毕业证等。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