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0次浏览来源:网络
(2022年8月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救济渠道等。 公开年报: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机构职责:包括机构设置、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政策依据:包括本条线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发文等。 计划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主要工作及节点计划、条线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等。 财政信息:包括政府收支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等。 部门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行政发文等法定公开内容。 保障房信息: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征收安置房等相关信息。 二、编排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发文字号、内容描述、生成日期、索引号。 索引号构成如下:SY--- (一)SY代表索引。 (二)第1-9位数字为单位代码。 (三)第10-14位数字为年份代码。 (四)第15-19位数字为流水号代码,由“1”开始从小到大按照录入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三、主动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崇明”门户网站( 2、“崇明房管”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区政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6楼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6楼,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崇明”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等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6楼;联系电话:021-;传真号码:021-;电子邮箱:;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