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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二工大研[2014]2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申请要求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实践要求 申请人需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所要求的专业实践环节,提交专业实践总结,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 2.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或手段; 2.在申请学位的专业及相关领域,具备较熟练的外语听、说、读、写、译能力; 3.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本人作为发明人的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所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项。 (2)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至少有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公开在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刊出或收到录用通知为准)。 (3)作为主要科研人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需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工作量,在论文开题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4.论文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上海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和学校要求; 5.学位论文完成后,应由导师严格审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其授予硕士学位申请: 1.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2.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3.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4.有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行为; 5.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 6.超出规定学习年限。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研究生部收到答辩申请后,组织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包括查重检测、校外“双盲”审查、学术评议三个阶段。 1.查重检测。研究生部对校内评阅合格的论文组织查重检测。复制比不超过2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合格;复制比在20%以上30%以下,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次检测;复制比在30%(含30%)以上,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在半年后可再次申请。 2.校外“双盲”审查。研究生部对查重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组织开展校外“双盲”审查,盲审专家库采用学校独立的专家库或上海市的专家库。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 3.学术评议。学位论文必须由2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评议,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 评阅人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中除对论文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议外,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应写出明确意见。评阅人的评阅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 第十条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可组织答辩;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的,则不得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评阅结论为一个“同意答辩”、一个“不同意答辩”的,增聘1名评阅人重新评阅,结论仍为“不同意答辩”的,则不能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的,由申请人按要求认真修改,经导师认定已达到修改要求的,视为“同意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每个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前二周组成。其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为: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5位以上(为单数)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行业)专家至少1人,论文评阅人最多1人。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务,无表决权。 2.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审阅论文,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每位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秘书。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会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论文答辩规则及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明确答辩程序和要求。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休会,答辩委员会讨论。指导教师可根据主任要求,简单介绍申请人其他表现,答辩委员讨论答辩情况形成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否则视为不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学位论文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申请人可在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在学位授予前,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五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个人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报送的建议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予以审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工作涉及保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的左边法律右边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