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针对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外迁退休人员设定了回沪条件,需结合身份属性、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亲属关系等多维度进行核对,申请对象应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政策覆盖人群再推进后续步骤。 常见情形包括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或支内知青等原因迁出,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社保待遇,拟通过投靠子女或亲属方式返沪落户,不同身份组合对应不同的受理路径与材料要求。 回沪投靠落户的主要情形与适用范围 经国家动员分配赴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常住户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申请在沪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若无子女,但本市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纳,也可在其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原本市户籍因其他原因赴外省市工作者,夫妻双方均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可申请返沪投靠本市子女,落户地点为其子女户口所在地。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满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或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社保待遇的,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申请回沪落户: (1)夫妻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可在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无子女的,可选择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若外省市无子女,且本市子女因入伍、出国、死亡或判刑等原因户口被注销,同样适用前述落户选项。 (2)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且婚姻登记满十年的,可在其生育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无子女情况下,若本市一方为支内或知青且已享受社保待遇,可在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合法住所落户,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则须在本人名下合法住所落户,其配偶可随迁或后续申请;若本市一方已故且配偶未再婚,可在双方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若因其他原因外迁者已故,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配偶,也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3)单身外迁老人,未曾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可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一致是常见核验重点。 具体受理由本市各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相关咨询可通过拟入户地派出所公示电话或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获取。 最终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个案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