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60次浏览来源:网络
外省市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落户上海,需结合父母户籍状态、婚姻关系及子女实际情况判断适用路径。重点围绕主体一致性、时间线衔接与材料匹配展开核对,确保符合当前政策框架下的落户条件。 常见情形包括婚生或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投靠、继子女随迁、以及支内知青人员子女回沪等几类。每类对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年限、住房条件及计划生育合规性均有不同侧重,建议先明确身份归属再对齐材料链条。 关键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监护关系、在沪居住事实及住房标准,建议先核对亲属关系凭证与户口状态再推进。 未成年子女投靠与支内知青子女回沪的主要情形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满五年)依法结婚后,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十六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读),若已随外省市父或母完成出生登记,可申请投靠本市父或母落户。落户地址须为家庭户,且不得因新增人口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1)非婚生唯一子女,若已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在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2)若本市一方因死亡或判刑被注销户口,其与外省市人员所生、符合计生政策且长期在沪生活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祖辈无法接收,可落户于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者的合法住所。 父或母办理迁沪落户时,其依法拥有抚养权满五年的未成年继子女,若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也满五年,可一并随迁。 原由本市动员或分配至外省市工作的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已回沪的,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回沪落户。具体包括:未生育而依法收养、长期在沪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且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养子女;或因重度残疾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父母长期照顾、同样满足未婚未育无子女及未就业条件的亲生子女。 若该类人员无子女回沪,可照顾一名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沪、未婚未育无子女且在外省市未就业的亲生子女,或年满十六周岁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的孙辈,在申请人自有合法住所落户。未成年人投靠需依法委托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担任监护人。 问: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是否需要提供所有亲属的同意书? 答:若落户地址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非申请人直系亲属,通常需全体权利人出具同意接受入户的意见书;若申请人本身即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则无需提供。 问:父母一方户口被注销后,子女还能否在沪落户? 答:可以,但需证明子女出生后长期在沪实际生活,并提供相关居住凭证;落户地点可选择祖辈户口地或有意愿接收的合法住所。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一致是常见核验重点,如出现主体不一致可能触发补材料或复核。 办理前应梳理清楚身份路径与对应材料链条,重点关注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状态、住房权属及共同生活事实的相互印证,避免因信息断层影响受理进度。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