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20次浏览来源:网络
1、市民办事 (2)死亡殡葬方面:公民正常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发票))、死亡公民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开具) 办事指南: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8)户籍办理。辖区内入户、迁入、迁出、变更、注销、立户、分户等户籍政策与解读,以及相关办理服务的提供和维护情况。 办理新生儿出生入户流程 (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新生儿登记户口实行婴儿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的时间是在新生儿出生一年内(超过一周岁的办理补录手续),由户主或其监护人持以下证件到派出所户籍室申报出生登记;超过一周岁的先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申报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再到派出所户籍室登记: 1、新生儿入户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新生儿父母亲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说明。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经有资质的翻译机关的翻译件);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户口迁入流程 全面放开农村居民迁往城镇,有序推进农村居民间流动,禁止城镇居民迁往农村。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户口迁入有以下几个类型: 1、迁入人员凭公安局户政科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登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迁入相关证件:组织、人事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工作调令或录用通知;《结婚证》;《离婚证》;关系证明(指《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等证实拟迁移人员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城镇是指购买、自建的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实际居住的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在乡村是指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商、投资兴办实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与单位签的劳务合同(并有劳动保障部门签章)且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收养证》; 3)高学历、技术人才落户。(1)来我区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学历、学位等;创业、就业协议(合同、证书)等。(2)来我区居住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落户在政府人才服务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学历、学位等;合法住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3)我区引进或到我区工作的海归人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申请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资质凭证(学历、学位、职称、科研、发明、荣誉称号证书等);聘任、就业协议(合同、证书)或组织部门聘用文书等。(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原户籍所在镇或社区恢复户口,也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人事代理机构落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在就业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5)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要求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户在城镇。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毕业证书;随父、母异地落户城镇的,还需提供父、母现户籍凭证)。 4)租住、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提供租赁合同、居住证明材料;劳务合同和城镇保险证明;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流动人口申请落户的,除需提交第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居住证;劳务合同和城镇保险证明;租赁房屋合同;出租人的身份信息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且该房屋地址上无除房主外的人员户口。 5)社区(村)接收证明; 6)迁入人员与被投靠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后,到县局户政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持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和《准迁证》第三联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安置办的入户证明、社区(村)接收证明、派出所核查原始户口信息,本人身份证办理;随迁家属凭部队和安置部门开具的随迁家属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落户后,到局户政科办理审批手续,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退学学生,原籍系我辖区的,毕业后两年内持《迁移证》、毕业证或退学证明,社区(村)接收证明,到原籍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分配到本地工作的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用工单位的劳务合作或分配通知书、社区接收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落户后,到县局户政科办理审批手续,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4、户口已被注销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据监狱、劳教所释放证明及责任区民警签字(建立重点人口),社区(村)接收证明,户籍民警核实有关出生年月的依据,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落户后,到局户政科办理审批手续,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户口迁出流程 户口迁出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持相关证件、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户口。 1、迁出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社区(村)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2、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自愿迁移户口的,派出所依据本人或监护人持盖有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中专学校录取的学生自愿迁移户口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3、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统招录取的学生,入学时未迁移户口,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迁往深圳的还须深圳市人社局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变更: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等5大主项信息变更实行派出所受理、审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制度。正在受刑事、行政处罚的人或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和执行完毕的,不得变更主项信息。其他次项变更,公民持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变更。 变更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明: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需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原因; 2、《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亲生父母双方到场同意并签字捺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还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申报变更姓名,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受理(刑事处罚限期未满的不得改名)。确需变更的,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属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3、相关原始原件依据。包括最初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老身份证、旧居民户口簿或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件,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原始登记,学校学籍档案等, 4、责任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报局户政科审批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出生年月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年月的,确属户籍登记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明: (1)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母亲生产时的医院原始病历档案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2)国家公务员序列及参公管理的干部凭市委组织部的《更正出生日期认定函》及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意见; (3)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原始登记记录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4)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5)居民身份证、旧居民户口簿或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件。 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制作《调查走访笔录》,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局户政科审批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身份证号码变更,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左边法律右边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二)相关原始原件依据。包括最初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普查原始登记表原件; (三)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民族变更的,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民族成份确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不满18周岁的子女,其民族成分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四)符合以上民族变更条件且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的,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左边法律右边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证明和有关原始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变更性别的,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四)户口簿、身份证。 其他非主项信息变更,由派出所依据以下规定直接办理: (一)文化程度的变更,依据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二)服务处所的变更,依据工作证件或单位证明; (三)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其他信息,按照公民实际情况变更; (四)人像信息发生变化较大的,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再新增人像信息。 立户、分户 住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立户的地址为公安派出所登记在册的门楼牌号。派出所应当依照省、市相关规范为本辖区已正式命名的街路巷所属建筑物编制门牌号,登记造册。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公民申报立户,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簿》; (三)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 (三)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离婚一方无处落户的,可挂靠在乡(镇、街道)或者社区集体户口上。 (“合法固定住所”,在城镇是指购买、自建的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实际居住的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在乡村是指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成年子女申请分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分户的落户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书; (三)原家庭成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户口注销 公民因死亡、出国定居、服兵役、重户等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依据相关手续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回身份证。 一、死亡注销: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二、参军服现役人员凭《入伍通知书》和相关服役证明、证件注销户口,并收回身份证。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不注销户口。 三、重户注销。经查证属实一个公民拥有多个户口信息的,应当保留真实户口,注销虚假户口。 (9)身份证办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2322号文件)和财政部规定,公民首次申领、换领“二代证”每证收费20元;证件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二代证”每证收费40元。 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人提供《居民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领人进行人像及指纹采集; (3)申领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微机信息、户口簿登记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是否一致。准确无误的,由本人签名后办理居民身份证;有信息不一致的,按照变更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后予以变更; (4)40天后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5)身份证快递服务。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可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快递服务(十个工作日到证)。公安机关不得强制群众办理。 办理临时身份证流程 1、持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二代证后,领取《临时身份证申请表》, 2、持申请表到局户政科办理(三个工作日办完) 3、三个工作日后到局户政科领取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1)外县来我区居住的人员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2)凭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登记凭证或居住证,公民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到办理。 注:异地身份证不受理情况: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1)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 (2)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派出所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10)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 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来屈家岭管理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地在县外)持身份证等证件三日内到居住地 辖区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登记。 一、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 (一)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1、个人申办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主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屋业主代办需提交材料: (1)用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出租房屋业主房屋所有权证明)、流动人口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明、出租房屋业主身份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3、居住证照片标准: 符合“二代证”照片标准。 (三)流动人口居住证办证流程 (1)提交申请。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核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代办居住证的,另需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屋业主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与被代办人关系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2)受理审核。申办材料提交后,居住地派出所应及时受理,6个月后办理居住证,受理首次办证予以免费。 1、材料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当场制发《湖北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信息录入。对符合要求的,居住地派出所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人像信息,人像检测比对合格、身份核查比对属实的,经受理人签字确认后,系统现场打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 3、核查比对。居住地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网格员、协管员上门入户调查,核实申办人身份信息和居住处所。情况属实的,6个月后,由社区民警受理(社区民警直接受理的除外)和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传办证信息,制发《居住证受理回执》。 4、网上签发。公安局户政科负责审核上传信息,对信息准确、全面且人像合格的予以签发,并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制发《不予办理居住证告知书》,居住地派出所及时告知申办人,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 (3)制作证件。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责接收制证信息,按期保质完成证件制作、验证、登记等工作,并将居住证寄至屈家岭公安局户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