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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0次浏览来源:网络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