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70次浏览来源:网络
您好,一般认为属于“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左边法律右边制度。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左边法律右边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左边法律右边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