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份2026年的二审判决书,把知青回沪后“人没住过”还能不能分征收款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 “上山下乡”持续二十多年,改变了一代人的轨迹。这批人回城后,住房基本靠家庭内部消化,很多人在人均两平方米的阁楼里结婚生子。后来老房子遇上征收,矛盾就来了——没实际居住的知青子女和支内职工,到底算不算同住人? 本案里系争房屋是黄浦区一处旧里,承租人已故。池某一方坚持认为对方没在里面住过,不该拿钱。曹6一方则说,自己是支内退休回沪,户口迁回后住过。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的态度却很明确。 一审法院直接定性:曹2、曹5是知青子女,曹6是支内职工,张某是支内子女,都是按政策落户。即使有人因家庭矛盾没实际居住,依然视为同住人。池某因为在崇明农场旧住房改造时拿过售后公房,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不具备资格。卓某非沪籍,居住满五年的证据不足,也没拿到资格。未成年人曹某1同样不认定。 二审维持原判,补了一句关键判断:曹6作为支内职工依据相关政策回沪,可根据政策享受待遇。配偶和子女同理。 这里容易出错。很多人以为同住人必须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但知青及支内人员按政策落户的,规则不同。 法院会综合看几个东西:户口来源——是不是依据知青、支内等特定政策迁入;他处住房——有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居住事实——没住的原因是什么,是家庭矛盾还是居住困难。 满足“本市户口他处无房”这个基底,即使没住过,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但认定同住人只是第一步。具体分多少钱,补偿款分配看的是贡献度、居住历史、户籍迁移脉络等综合因素。一审给曹6分到六成货币款,池某等人上诉要求六人均分,二审直接驳回——认定资格不等于均等分配。 这个逻辑在旧改征收纠纷里反复出现。知青及其子女回沪落户,本质上是一段历史纠葛在房产权益上的投射。政策给了他们一个口子,但落到每一户头上,能拿多少,法院会用公平原则去调。 如果你手上正在经历类似的案子,或者家里老人是知青回沪但从未实际居住过,有两个方向值得核对:一是当年迁入户口的政策依据能不能找到书面材料,二是他处住房情况在交易中心能不能拉出完整记录。这两点经常比争论“住没住过”更有力。 动迁利益分配从来不是简单的按人头算。有些规则看起来不近人情,背后却是几十年人口流动留下来的账。搞清楚政策落户的底牌,比情绪化的争论管用得多。遇上复杂分割,凡图落户咨询的实务经验可以帮你把材料逻辑和裁判预期先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