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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14年11月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两种。 第四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3.学位论文成绩大于或等于70分。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3; 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六级水平。 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 (二)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次数多于或等于两次的; (三)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院系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告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八条与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国外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双学位项目后,参照“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本科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可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三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办申请复核。 学位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