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00次浏览来源:网络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 2、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3、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5、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由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未办理实有人口登记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公安派出所窗口提供或者申请人至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原件1纸质必要 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纸质或电子非必要查看详情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查看详情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查看详情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原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查看详情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居民身份证》 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由公安核发,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原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查看详情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原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查看详情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原件1纸质或电子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一、申请与受理。 1、窗口接收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受申请,现场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能当场补充的当场补充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充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可以继续窗口申请或者可以选择网上申请。 2、网上接收申请: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选择“部门入口----市公安局---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本市户口审批”,点击“立即办理”,按照页面提示要求提交基本信息和材料。民警收到申请后会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的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补充材料,直至材料齐全后受理。网上受理后将进入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窗口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也可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网上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派出所当场办理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后立即对该户口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适用相关户口政策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1、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 2、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 3、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4、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事实不清的,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作出办理决定,依照上述第1、3项规定通知申请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西南路158号闵行区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安综合1-8号窗口; 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及国定假日8:30-11:30)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市内户口迁移时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正确做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可直接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迁移申请,无需再至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常见错误:办理户口迁移时,无法提供房屋权证。 正确做法:应当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三、《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征得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的书面同意,申请人本人系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征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同意: (一)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二)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审批证件 无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以上资料来源于《上海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