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90次浏览来源:网络
11月份以来,上海连续发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落户新政。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常住户口相关工作,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01《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02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03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答: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 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04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 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05申办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06引进人才家属随调随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 07申请人才引进有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 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上下滑动阅览 01对申请单位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怎么计算? 答: 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则按注册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02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能否申请? 答: 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进修人员执行。 03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1年、2年如何界定? 答: 是指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360天、720天,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 04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的人员能否申请? 答: 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部分学分转往国(境)外的,需提供学信网相关学籍材料。 05关于回国时间如何界定? 答: 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06关于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 答: 原则上留学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回国后24个月内,并持续在本市有关用人单位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不予认可。 07关于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如何认定? 答: 一般应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并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 08关于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如何认定? 答: 世界500强知名企业以申办系统内名单为准,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包含职位、岗位描述、薪酬等信息),并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 09关于“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答: 以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 10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如何认定? 答: 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专业以申请人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并与申办系统内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原则上应一致。 11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如何认定? 答: 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并实际负责企业运营的留学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参照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12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如何理解? 答: 留学人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在申请时应已实际到账,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负责人实缴部分不低于30%。 1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怎么认定? 答: 以实缴到位后认定。 14如无法提供国(境)外成绩单怎么办?临港新片区居转户政策有何变化? 答: 可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相关凭证替代。 15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等单位应如何申请? 答: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各国驻沪领事馆等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办。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参照企业落户人员标准由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申办,实际工作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16申请落户过程中如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导致无法办理应怎么办? 答: 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单位或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根据需要修改或补充有关信息、材料后再进入审核流程。如由于信息错误或审核结束后因个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迁沪落户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的,需由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于3个月后按规定重新申办。 17申请落户过程中如有子女出生的,应怎么办? 答: 如子女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出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待子女出生并在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再一并申请子女随迁。 18在国(境)外通过非全日制形式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能申请吗? 答: 满足文件规定的学习时间及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 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 政策解读 01此次政策优化还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 一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二是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落户政策的适用对象, 具体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如需专项服务,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