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80次浏览来源:网络
周运柱律师为您介绍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资深周律师专业【5cYEAO】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只能是市、县。市县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的责成行为正确。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市县在责成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对建设部门的申请严格审查:即应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经过了裁决、是否提供了周转房、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否办理了证据保全、申请是否经过了听证、集体讨论,等等。市县对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诸多条件的,不能立即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如果缺少相关资料,如申请书之类的材料,应告知其补齐,待补齐后再作决定;如果经审查没有经过裁决或没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或涉及有事后不能补救的争议或不符合其他实质条件的,不得作出责成决定。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房屋征收时已经,部分继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的继承人主张其未能取得足额补偿,应如何处理?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很多情况系由家庭代表而非全体征收被安置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嗣后有的被安置人认为其未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且未取得足额补偿,遂引发纠纷。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资深周律师专业。此类纠纷系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宜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应为行政协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在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若被安置人对部分产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异议的,民事审判应依法予以处理。 私房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和非产权居住人(1)产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属于安置对象;非居住产权人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 (2)非产权居住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安置对象为准;另一类是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根据高院综述,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私房性质认定: ①一次售后公房(承租人购买公房后未再进行转卖)。这类房屋不能完全按私房标准处理,同住人仍然享有原先权利。认定时既要参照61号令,还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居住权益6。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同住人标准,应依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该问题的答复7,即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②老私房(住房商品化前历史下来的私房),这类房屋时间较久,历经数代人,居住人员较多,补偿安置中不完全“数砖头”,会适当考虑人员因素,处理时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 ③商品房(住房商品化后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不牵涉非产权居住人,拆迁时产权人获得补偿款,无需考虑安置对象问题。一次售后公房再次转让后也归为此类。 周律师长期担任刑事辩护工作,维护公平,仗义,为弱者伸张正义。办理劳动纠纷案件,在保险处理方面也富有实践经验。与银行合作参与房产买卖贷款,与金融公司合作从事不良资产及执行工作,处理大量借贷纠纷,融资担保纠纷,储蓄合同纠纷和执行。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亲自起草文书,参与协商,提率,尽快解决问题。 以上就是今天所说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