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户口迁移隶属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户口迁移纷争,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却配合,则从左边法律右边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1958年1月9日施行且至今仍奏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按照上述限定,包括户口的申请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隶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隶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牵涉户口迁出纷争并不隶属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纷争。因户口的迁出需要户主的认可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要求并不必备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将户口予以迁出。 二、原房主拒却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再次落户。 三、新房主能够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户口迁出义务为因,要求原房主承受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