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0次浏览来源:网络
#拆迁#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因原承租人死亡、租赁户名变更为匡女士。 2019年,系争房屋动迁,征收补偿利益815万元。 动迁时,系争房屋在册户籍4人:高先生、匡先生、匡女士、小匡。 高先生的母亲和匡先生、匡女士为三兄妹,小匡为匡先生之子。 匡先生夫妻和小匡一家三口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匡女士夫妻中间搬出,后又搬回。 2008年12月11日,高先生、匡先生、匡女士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高先生、匡先生、匡女士共住系争房屋,纠纷多年,2008年12月10日中午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送医,经居委会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高外出借房居住,借房费自理,其所居房屋借出后房钱归高先生;二、高先生在2008年12月13日前搬出;三、高先生搬出后,匡先生每月支付其人民币伍佰元正”。 高先生、匡先生、匡女士、小匡在他处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各方对动迁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匡先生、匡女士、小匡迁入涉案房屋后即长期连续居住,且未有证据证明其他处有福利性质房屋,故匡先生作为承租人,匡女士、小匡作为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依法参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高先生因家庭矛盾迁出仍应视为居住于涉案房屋,亦可以分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家庭结构、居住情况等因素,本院对本案征收补偿利益依法酌情确定:由匡先生、小匡共同分得385万元,由匡女士分得215万元,由高先生分得215万元。 三、律师解读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上文所说共同居住人。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被视为同住人。 比如,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即使其并不符合在系争房屋中居住生活一年以下,也会被认定为同住人。 虞美乐律师 对相关问题感兴趣欢迎关注,后续有系列文章继续推出;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未作约定,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保障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承诺其居住权,不因未实际居住丧失动迁利益上海拆迁:家庭协议签订后新增同住人,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限制 上海拆迁:出嫁女户籍迁回,动迁后能否分得动迁款? 上海拆迁:公房动迁利益分割,曾长期稳定居住很关键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