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0次浏览来源:网络
公租房动迁,但没人居住在内,既然都没人居住了,那动迁利益分配的时候,是不是还要区分同住人? 虽然公房在动迁时无人居住,但在享受动迁利益时,还是要进行同住人区分,不是同住人一般享受不到动迁利益。同住人的认定,一般要求先有户口,但有户口就一定有权利吗?答案是不一定的。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换句话说,只有户口,但不满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同住人条件,是无权享有拆迁利益的。 同住人如何认定? “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安置利益和公房利益的身份条件前提,怎么认定显然十分重要。这里先说遇拆迁时法院是如何认定同住人的。 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有人会问,条文中的结婚是指和承租人还是共同居住人?一般情况下,两者都可以。 3、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4、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那么,有人会问,户口在公房内的人,全部都不居住在公房内,那是不是就没有同住人,这个时候,动迁利益是怎么分配的呢? 针对这个问题,大致会出现两种情况:1、有一部分户口在册人员符合同住人条件,一部分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要注意的是,同住人条件不一定非要居住在内)。这种情况下,虽然公房内无人居住,但法院一般还是会按照一般规定,只有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才能享受动迁利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虽然户口在内,但没有利益。2、全部户口在册人员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也就是说,大家都不是同住人,这个时候,难道动迁利益归国家吗?显然,法院不会这样判决,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谁实际在管理这个公房,可能适当多分一点,其它户口在册人员也会享受相应利益,理由是:公房保障的是居住利益,在所有人都不居住的情况下,只把动迁利益分配给某一人(即使是承租人),对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以上内容,仅给大家做参考,实际中,还需要结合很多其他因素来确定分配规则,遇到专业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