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您好,“拆迁”或“动迁”现已被“征收”代替,但是老百姓习惯了拆迁的说法,回答中也用“拆迁”代替“征收”便于理解。您在问题中提到了,被拆迁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是租赁房屋;综合判断被拆迁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理论上可以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均分,细分的话还要了解具体细节。那么谁是承租人谁是同住人呢?下面结合上海市的实践具体分析。 一、承租人 承租人以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为准,即房卡上记载的承租人而不是签约时指定的“承租人”,签约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租人”只是签约代表。 二、公房的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按照知青回沪政策回沪的,户口迁如被拆迁房屋内,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以视为同住人,但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的除外。 四、同住人中他处有房的认定仅限于福利性质,实践中主要有: 1、有承租的其他公有住房; 2、单位分配的福利房; 3、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4、个人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5、公房拆迁后补偿所得的安置房; 6、享受过私房托底待遇或拆私还公买产权; 7、房款的一半以上为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等。 另外,存在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本来获得单位购房款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即使满足同住人的三个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其次,实践中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五、居住困难实践中的认定 居住困难,是指在福利分房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六、征收事务所无权对同住人作出认定 对于被拆迁房屋相关人员是否是同住人,除人民法院外其他机关无权对同住人身份进行认定。无论是征收事务所、动迁组或者其他单位机关都无权对同住人的身份进行认定。但是内部协商是可以根据实践中的认定范围来作为参考意见。 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很多细节要注意,以上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上海高院的会议纪要(条款略)。 您好,您是承租人是吗?如果只是承租人的话,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等之类的费用,具体的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 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也有例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如果能协商一致最好,如果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那就适用公房的分配方式,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均分,如果有未成年人则适当与其家属多分。 具体可以看这篇文章,希望给你一些思路 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