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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GuidelinesforEnglishTranslationanizationNamesandProfessionalTitlesinShanghai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月前言本规范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本规范起草人:柴明熲、潘文国、姚锦清、陈龙兴、顾大僖、张日培、龚锐、王育伟、姚红梅、戴文超、林元彪。本规范包括:0总则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2职务和职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3英文格式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8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B职务职称英文译法B.1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名称英文译法B.2法院特有的职务名称英文译法B.3检察院特有的职务名称英文译法B.4其他职务名称英文译法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职称)英文译法B.6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名称英文译法B.7企业通用职务名称英文译法本规范于2010年1月发布。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0总则0.1为规范本市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促进对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DB31/T457-200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各类职务职称的英文译写。0.3各级党政机关的招牌、指示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规范提供的机关和组织机构名称英语译文用于对外交流。0.4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的规定。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1.1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1.2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针对其不同的构成成分,采用相应的英译方法。组织机构名称的构成成分,一般分析为冠名、属性名、序列名和通名。1.3冠名1.3.1冠名中的地名冠名中涉及中国地名的一般用汉语拼音拼写。如:上海(市)Shanghai;黄浦(区)Huangpu。1.3.2冠名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冠名中含有“市、区、新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定词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以下情形应当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Municipal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JiadingDistrictFinanceBureau。需要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市译作Municipal,区译作District,新区译作NewArea,县译作County,乡、镇均译作Township。——以下情形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法院、检察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译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hanghaiHighPeople’sCourt。1.4属性名可采用顺译法,将其置于通名之前,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ShanghaiMunicipalmission。也可将其置于通名之后,用介词连接,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ShanghaimissionofEconomyandInformatization。1.5序列名可以采用“No.+基数词”的形式,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ShanghaiNo.1IntermediatePeople'sCourt。也可以采用序数词的形式,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FirstBranchofShanghaiPeople’sProcuratorate。1.6通名1.6.1部作为某一组织机构的内设部门的部译作Dep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