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30次浏览来源:网络
证明材料及材料说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应附审批落户档案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申请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父母、子女双方《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原始的户籍档案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录取通知书 -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证明材料及材料说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婚单身老人除外)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9、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0、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历次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2、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13、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录取通知书 -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的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