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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靠子女)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款。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关于贯彻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若干问题解答(一)(2013年10月30日)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婚姻状况承诺书》; 2)《结婚证》;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是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及被投靠子女的人事档案。 10、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1)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需提供退休凭证。 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1)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1)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生育子女的户籍资料。 说明: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九)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十)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一)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