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2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子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附件2: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3、和上海人结婚 52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附件3: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4、人才引进 常见问题解答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新版海归上海落户政策 2015年底,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的依据、管理部门、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条件、家属随迁的条件、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及办事流程等事项。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档来源:专业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机构海归求职网AceCareer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左边历博右边士 硕士 本科 27分24分21分 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6分4分2分8分7分7分7分7分7分6分6分6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 15分12分8分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5分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分8分6分5分3分1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⑴拥有专利证书: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3分3分1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⑵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5分2分5分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5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3分 5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3分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在沪“211工程”高校: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二: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陕西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大学西藏大学石河子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政治经济学 比较教育学学前教育学高等教育学特殊教育学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法学理论左边法律右边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左边法律右边硕士政治学理论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国际关系社会学人口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 教育技术学心理学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外国语言文学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欧洲语言文学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新闻传播学新闻学传播学艺术学 艺术学音乐学美术学设计艺术学戏剧戏曲学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舞蹈学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电气工程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态学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冶金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 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土木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 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服装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护理学 麻醉学 药学 药物化学 药剂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学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药理学 中药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会计学 企业管理 旅游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工商管理硕士 林业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社会学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日语波斯语朝鲜语菲律宾语梵语巴利语印度尼西亚语印地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缅甸语马来语蒙古语僧加罗语泰语乌尔都语希伯莱语越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阿尔巴尼亚语 保加利亚语波兰语捷克语罗马尼亚语葡萄牙语瑞典语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土耳其语希腊语匈牙利语意大利语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泰米尔语普什图语世界语孟加拉语尼泊尔语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荷兰语芬兰语乌克兰语韩国语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挪威语丹麦语冰岛语翻译新闻学艺术类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戏剧学表演 导演 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录音艺术动画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学影视学 广播影视编导书法学照明艺术 会展艺术与技术音乐科技与艺术考古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科技防卫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软件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制药工程飞行技术 船舶与海洋工程纺织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航空航天类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航空航天工程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航天运输与控制质量与可靠性工程基础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中医学护理学类护理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会计学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本科21分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二等奖 8分三等奖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分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2分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担任董事2分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左边加分右边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