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1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口管理工作,落实便民利民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及相关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省户籍办理工作实际,对部分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人才户口迁移政策 要深入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文件,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限制。 (一)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回原迁出地落户,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申请迁入户口的,凭毕业证及复印件、派遣证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二、几种情况的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生等)办理户口登记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户口登记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收养登记 收养子女的,凭《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以及本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分)局、市局审批。 (四)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以往出国人员户口已经注销,近期要求恢复户口登记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派出所为其恢复户口登记。 (五)港、澳居民、华侨在内地居住的,应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的应于抵达的24小时内,在农村的应于抵达的72小时内申报住宿登记。 三、几类户口迁移的办理 (一)因婚迁、协议或判决离婚等原因,户口本被一方无理扣押的户口迁移 1、因干扰婚姻自由一方家长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教育调解劝说无效,派出所可凭当事人书面申请、结婚证、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大底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和原因,再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予以注销,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2、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出具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现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大底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书面申请与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办理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可在原迁出地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民警调查核实,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户口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5、对孤寡老人,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四、严格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更正。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出生日期更改,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有工作单位的,还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更正。 (二)姓名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时应从严掌握。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大名,应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分)局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市、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添加。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三)民族变更更正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凡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审核,报县(市、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和更正。 (四)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上述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之内,快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公民本人。 六、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三)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籍。户政管理政策左边法律右边性强,户籍簿、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事项的左边法律右边效力,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必须由国家正式民警依法办理。非警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户籍办理工作。 (四)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七、加强户籍、证件和档案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要将办理证件、户口登记、迁移、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更换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准迁证》、《迁移证》、《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等资料,要长期保存。 八、严格户口管理工作的纪律 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各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户口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户口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强化户籍管理职能,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要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全面落实公安部、公安厅公布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加强户政管理的调查研究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加快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服务经济,服务群众。要开拓思路,积极收集和听取有关方面和群众对户籍行政管理工作的反映、意见。针对户籍管理在当地经济发展,人才流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深入分析论证。并将意见、建议及时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