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20次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该页面 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尽管房改在大力推进,但是公房在上海仍大量存在,公房使用权、售后公房、公房拆迁补偿等纠纷也大量存在。因为房屋资源的短缺,以及人口数量的激增,再加上亲属关系、以及入学、就业等因素的需要,公房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以外的人员的户口也常常会迁入公房。因为公房内的户口在公房被拆迁补偿安置时具有确定安置人口的作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故对于那些只是空挂户口,而不实际入住公房的人员,户口迁入人员或者公房承租人有时会要求签署协议,确定将来如果动迁的利益分配问题。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请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本市某路某一村3号下公房承租人为被告杨某。被告与2原告系舅舅与外甥的关系。 1999年原告张某一、张某二的户口入户时,2原告的父亲张云彪与杨某协商后,做出2原告户口入户后,今后房屋动迁时,不要平方的书面承诺。 2007年12月7日,2原告与被告杨某在某路户口动迁时所产生的若干问题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如下:1、张某一、张某二户口在动迁中产生的现金利益,所得和舅舅杨某各得一半;2、若张某一、张谋而有子女,其子女在动迁中的所得利益全部归张某所有,同时舅舅同意将其迁入某路动迁房中。 2009年,该公房所处地块动迁时,该户在册户口共计9人,即张某一、张某二、杨某以及其他6名亲属。2009年8月19日,房屋承租人杨某与第三人某置业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该协议确定核定安置人口为10人。安置协议约定,第三人应当支付该户货币安置款计人民币元。同时约定,即该户以上补偿款用于购买配套商品房,该户购买祁安路商品房二套,规格为二室一厅、三室一厅。被告杨某办妥上述领款及购房手续,2009年9月28日,2原告收到人民币元。现2原告以被告擅自侵吞余款人民币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杨某返还动迁款人民币元;2、被告杨某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700元; 案件思考: 被列为拆迁房屋被安置人口后,取得拆迁利益是否收迁入户口时所签的承诺或者协议限制? 律师分析: 根据安置协议约定内容,承租人负有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义务。经核算,承租人张某委托被告某某取得的动迁补偿款中两原告应得安置款人民币元,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左边法律右边应予确认。由于2原告与被告杨某就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利益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了《协议书》具体作了明确,该《协议书》应是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内容对签约人具有左边法律右边约束力。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双方约定,且无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故左边法律右边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对原告张某一、张某二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动迁安置款人民币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张某一、张某二要求被告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7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公房承租人处于好意或者碍于亲情,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但是双方如果不做拆迁利益分配的约定的话,难保不发生纠纷,故作为理性经济人,应当对此有所认识。 另外,户口迁入者,也应当遵守承诺,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过河拆桥,言而无信。paoup. 上一篇:拆迁安置用房怎么办理产权证下一篇: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 TAG:动迁款分割共有住房同住人安置人口安置份额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