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0次浏览来源:网络
对于曾因支援内地建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或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往外地的人员及其配偶,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在满足特定亲属关系与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回沪落户。 这类申请主要看三类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均为原上海外迁人员;二是仅一方为外迁人员且婚姻存续满十年;三是单身且无子女的外迁老人。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落户地点选择,核心在于亲属关系是否成立、本市是否有合法住所,以及子女或直系亲属的户籍状态是否符合支撑条件。 现有信息更适合先把适用路径与材料链条对齐,具体门槛与逐项材料名称建议结合你手头材料再逐项核对后推进。 本市外迁人员及其配偶回沪落户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 可按这几项核对 (1)如有子女且子女户口在本市,可选择在该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可同时或先后办理; (2)如无子女,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若外省市无子女,且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仍可参照无子女情形处理。 二、仅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且婚姻登记已满十年 可从这几个子点展开 (1)如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且子女户口在本市,可落户于该子女户口所在地; (2)如无子女,且外迁一方为支内或知青人员,若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若未享受社保待遇,则仅限于本人名下合法住所;其配偶可随迁,或待外迁方落户后再申请; (3)若支内或知青一方已去世,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在双方所生子女的本市户口所在地落户; (4)若因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沪籍人员已去世,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也可在双方所生子女的本市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单身且未生育、未领养子女的外迁老人 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申请落户。 答:关键取决于亲属关系是否清晰、本市是否有合法住所支撑,以及相关户口状态是否满足回沪条件。建议先确认亲属户籍现状与住房权属,再推进后续步骤。 问:外迁人员配偶能否单独申请回沪? 答:一般需以外迁人员本人为主申请人。若外迁人员已故,其配偶在满足未再婚、无外省市子女等条件下,可依子女户口情况申请。 回沪落户需围绕亲属关系、住房合法性与户口状态进行系统核对,建议优先确认支撑材料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后再提交。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