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40次浏览来源:网络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是不少家庭关注的户籍安排方向。针对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政策设定了明确的回沪条件,需结合身份属性、婚姻状况与子女情况综合判断适用路径。 常见卡点集中在主体身份认定、婚姻存续年限及子女户口状态,建议先厘清是否属于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外迁的原上海户籍人员,再对照亲属关系与居住条件匹配相应条款。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前往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若满足特定情形,可申请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情形 可选择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无论同时或先后办理;若无子女,则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如外省市无子女,且其在沪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户口,同样适用上述落户地点。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且婚姻登记满十年的情形 可于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若无子女,且该外迁人员为支内或知青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保待遇的则须在本人名下合法住所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随迁或待其回沪后再申请;若支内、知青一方已故且配偶未再婚,可在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若因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沪籍人员已故,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配偶,亦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单身且无子女的本市外迁老人情形 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申请落户。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