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夫妻投靠落户 且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原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4、《居民》原件。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父母的未成年应当随直接人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原件和的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的,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和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原件。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6、退休人员提供明。 四、购买成套住房户口迁移入户 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成套住房、按揭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及其共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房屋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2、《》或《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抚养的证明材料。 五、务工经商迁移落户 在渝务工经商和缴纳城镇社会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2、在渝参加证明。 3、,或务工证明,或工商。 4、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等亲属关系证明。夫妻离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岁随迁的需提供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6、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年限标准不同) 7、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手续。 六、新生儿出生落户 1、国内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或)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国内婚生子女新生)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国(境)外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5)非婚生育说明。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证明。 (8)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9)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子女入户 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L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L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