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0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引言 落完户提离职,可能要赔钱,你知道吗? 又到一年的毕业季,大量毕业生涌入社会,能否落户,成为很多初出茅庐的“打工人”选择单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同时,用人单位也在担心,协助员工落户后,如果员工马上提出离职怎么办? 于是,实务中有些单位会和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落户服务期和违约金,即入职后需保证工作一定的年限,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那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本文引用上海地区一再审案例,分别从案例重现及律师分析两部分回答。 二、经典案例 朱某某与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2598号 (一)案情重现:就业协议书约定5年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提离职 小朱原系外省市户籍人员。2016年3月7日,小朱进入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的实习协议书。 2016年5月23日,小朱向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书及承诺书,请求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落户上海的手续,并书面承诺: “......3、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承诺书及劳动合同期限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本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的,将按‘未到期年数×每年人民币贰万元’的标准进行支付违约金,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另外,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不受承诺书约定的限制。 4、本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内容,同样受左边法律右边约束,服务期约定自本人签字三日起生效,至本人与公司的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 5、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后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小朱办理了落户上海的手续。 2016年6月27日,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小朱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9日,小朱以个人发展为由向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20日。 (二)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离职违约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者支付赔偿8万元,未被支持。 2017年11月23日,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朱某某支付其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8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未予支持。 (三)法院一审: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宁法院,被驳回。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朱某某支付其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赔偿金80,000元。朱某某则不接受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法院二审: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劳动者支付单位赔偿金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上诉人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虽承诺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但该承诺系基于双方之后欲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承诺,因此,朱某某所承诺的“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约定范畴。在此前提下,朱某某因基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而作出的该承诺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服务期承诺无效。 其次,在此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朱某某作为已取得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并且在法学院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习毕业,已获得左边法律右边硕士专业学位,同时应聘的是上诉人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岗位的劳动者,其对左边法律右边的知晓程度以及理解能力应高于其他劳动者,其完全应当知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与此同时,朱某某在“承诺书”中信誓旦旦地表示其愿意签订长达五年期劳动合同,此举亦表明了朱某某深知其取得上海户籍后对其本人存在的潜在利益。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利用了该公司对其之信赖而作出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承诺。至于朱某某上诉辩称其书写“申请书”以及“承诺书”是情势所迫非自愿,然纵观朱某某书写“申请书”以及“承诺书”的全文措词用语,对朱某某的该说法,实难采信。 第三,然被上诉人朱某某在上诉人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朱某某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且人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亦对该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损害,同时,不可避免地对该公司其他员工乃至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尽管朱某某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因朱某某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朱某某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某某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因此,本案以朱某某本人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的标准来酌定作为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朱某某赔偿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4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某森实业有限公司4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五)劳动者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认定二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效。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虽坚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左边法律右边均存在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改判。 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定朱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左边法律右边专业学历并从事法务工作的劳动者,在理应知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违反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情况下,仍于《承诺书》中作出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为获取入籍上海之后的潜在利益利用公司对其信赖而作出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承诺,不予采信朱某某关于其书写《申请书》、《承诺书》系情势所迫的主张,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因朱某某在某森公司为其办理上海户籍后未遵守承诺而提前离职,二审法院认定朱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普遍遵循的诚信原则,即便朱某某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被确认无效,朱某某亦应就其过错对因此造成损失的某森公司作出赔偿,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朱某某在《承诺书》中自定的标准酌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于法无悖。朱某某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左边法律右边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晓雨说法 1.服务期 对于用人单位以协助员工落户限制员工辞职权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服务期”,各地看法不一。 (1)认为属于的理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落户的,视为提供了特殊待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落户服务期”,系劳动者自行让渡辞职权利,同意并承诺一定的服务期限,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予尊重。 (2)认为不属于的理由 因《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并进行技能培训,因落户不属于法定约定服务期的理由,因而不应扩大单位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 2.违约金条款 即使法院认可双方约定的“落户服务期”,但仍有可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落户违约金而被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而无效。 3.司法审判口径 虽然如上提到,从左边法律右边理论角度来说,违约金条款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但不代表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落户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又提前离职的,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诚实信用,公平原则,遵守合同约定,且员工落户后离职,的确会给单位的人员招聘及之后的落户资格带来负面影响,因而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违约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关于赔偿金金额 司法审判中尚未统一之标准,法院将在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酌情予以调整,有一定裁量权限。 鉴于以上分析,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谨慎对待落户赔偿协议,如果签署了,想要提前离职的,或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参考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 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确认。 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确定,审理中发现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3.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似问题回复 欢迎点赞关注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