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0次浏览来源:网络
1、户口迁移的原则 〈1〉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2〉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既要严格执行制度,又要注意方便群众;既要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对理由正当,确有实际困难,解决后能获得社会同情,而又不致于引起连锁反应的户口问题,在不违背户迁移政策精神的前提下,要尽快给予解决。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负责,合情合理地处理群众每一件户口迁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要抓紧办理,不符合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现行户口左边法律右边和政策相违背的迁移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 〈5〉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应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2、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 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者,在本市(市辖区)、本县范围内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一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跨市(市辖区)、县范围迁移的,须提交二张大头照。 (一)市内迁移 1、城市居民因婚姻嫁娶、分(购)房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的照片(16周岁以上者每人交一张一寸黑白大头照),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2、对正在施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等,公安机关应在建设中主动协商有关部门尽早确定地名,并提前编制楼门牌号码,以避免影响群众落户。对已建成尚未命名和未编制门牌号码的,要先采取临时措施,为入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同时积极商有关部门解决地名等问题。不得以新建住宅未设居委会、未装安全防盗门、未建自行车存车棚等为理由,不给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对原住居民搬走户口未迁出的,可先为新搬入的现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再采取措施动员原住户尽快办理迁出手续。 (二)几种特殊对象的户口迁移、登记及管理 1、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就业和自费留学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短期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3〉已批准出国,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