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40次浏览来源:网络
1、外来媳妇结婚满十年了,满35周岁的要把户口迁到上海需要什么手续? 2、怎样才能把户口转到上海 3、外地户口如何转上海户口? 4、外地户口转上海户口需要哪些条件? 5、外地户口转上海户口需要些什么条件的?? 6、外地户口如何入迁上海户口? 根据上海市外省市户口迁入?(投靠配偶)办事内容,需以下材料: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网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综外) 其他 到该地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本市落户政策的人员,可按照相关申办规定,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落户。 审批部门应当设立受理窗口或委托具体机构承担落户受理工作,接收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的落户申请。受理窗口或审批部门委托的具体机构收到落户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需要补齐的内容。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制定的《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不同情形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户籍在外省市的,应在收到落户办理通知后,携带《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所列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县)局申请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县)局应按规定为申请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取得《户口迁移证》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户籍在本市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或博士后设站单位集体户的,应在收到落户办理通知后,携带《户口迁移证》和《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所列证明材料,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申请人系华侨的,应携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和拟落户地地址信息进行核对,材料齐全、无误的,当场为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扩展资料: 办理落户注意事项 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落户政策,在各自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按照落户审批电子档案目录清单所列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户审批电子档案上传落户管理信息系统。 落户审批电子档案目录清单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审批部门制定。审批部门上传的落户审批电子档案应当完整、准确。落户审批电子档案上传后,申请人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外地人在上海落户条件及流程: 1)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2)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3)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一: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需要满足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上海户口如何成为“新上海人”来源:人才市场报又进入“金九银十”的求职招聘高峰期。最近,本报接到不少读者来电,希望了解成为“新上海人”的途径、办法、程序。本版已经介绍过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的办法,本期特别介绍一些劳动和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政策和规定。[color=Red]人事部门办理国内优秀人才来沪[/color]受理条件1、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上海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3年);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第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受理范围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可以是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联营、私营单位(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申报材料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等);2、引进人员申请表;3、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4、引进入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原件);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原件);7、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原件);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10、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11、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出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12、婚姻证明。上海市建立引进人才网上政务服务系统。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人才引进程序1、单位备齐材料并上网登录([url]);[/url]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受理机构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3、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color=Red]劳动部门办理外省市职工进沪[/color]受理机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申请对象资格一、申请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二、申请条件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6年以上的;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2年的;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2、“特困”职工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4年以上)的。3、其他职工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3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4、申请转移到上海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受理手续1、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2、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材料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6、其他材料等。结果告知1、批准进沪的(1)区、县劳动局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2)市局社会事务管理处主管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单位,办理申请人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3)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2、未批准进沪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起3周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未批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color=Red]人事部门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color]受理条件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的在沪退休老人(指老人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已退休人员)可以从外地调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也可以调一名已婚子女或一对已婚子女及未成年第三代。调沪人员须是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申请函;2、在沪老人书面申请;3、街道证明;4、在沪老人户籍证明;5、老人病情证明;6、老人身边无子女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7、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9、调入单位接收函(合同制单位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10、外省市商调函;11、调入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老人其他子女及第三代的户籍证明、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受理程序1、在沪老人向原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