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1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事项名称 公民办理投靠落户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五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六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2、《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城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夫妻一方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的;(2)本市农村子女或者市域外未婚子女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的;(3)本市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的;(4)父母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的.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1、实际居住、人户一致;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五、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同意迁移户口的书面说明; 3、属夫妻投靠的提交《结婚证》; 4、属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属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6、属父母离婚后子女投靠抚养方父母的,须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携带子女再婚的,需提供亡故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7、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交解聘合同或原解聘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8、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被投靠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业务。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2)。 附件:公民办理投靠落户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201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