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80次浏览来源:网络
结婚满3年,且配偶或者本人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的,配偶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1、受理条件 (1)我市户籍人员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配偶为初婚、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 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设年龄及结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3)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人员死亡的,双方登记结婚满3年,外省市户籍人员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已故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靠配偶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婚姻关系证明; (4)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7)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 扩展资料 1、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2、办理时限: 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 3、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局网-投靠配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