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60次浏览来源:网络
外地户口转上海户口条件 一、居住证转上海户口基本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嘉定、青浦、松江、崇明三岛、金山、奉贤、南汇)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2年创业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3年或5年创业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四、4年三倍基数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五、5年三倍基数居转户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六、3年企业家落户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转载本文请注明转自上海知英教育左边()右边!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 内容一:上海户口的MM到外地生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所需材料 偶虽然以前咨询过,可是还是有些细节不明了,尤其是什么”生育医学证明”的格式等等,所以刚刚又一次郑重打电话到仔细询问了.希望能对和偶一样持有上海户口准备到外地生产MM有所帮助 上海户口的MM到外地生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所需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领取地点: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 1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 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里的MM一再强调没有规定领取的时间,只要生好孩子后就可以领,拖得晚一点也没关系.********************* 内容二:上海户口MM到外地生产如何办理”准生证”经验分享 因为妈妈说偶们那边医院需要有上海的”准生证”才让生,所以一直积极准备办理”准生证”的事情,也想万一以后回来办户口或干别的需要的话有所准备.这里按详细步骤写出来,真的有点复杂,因为中国官僚的办事风格一直没怎么改变,偶就是区政府都跑了好几趟才办下来的,大家要做好为革命奔波的准备..希望对各位MM有点用处哟.1.打电话给户口所在地(自己或老公的都可以)街道负责建小卡的阿姨,她会问你怀孕多久了,因为”准生证”的有效期只有半年.然后她会给你一个社区卫生中心的电话号码 2.电话联系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生,她会让你准备以下东东,都是原件: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 3)双方户口本 4)双方单位”初婚初育”证明函 5)办理”准生证”的申请信,包括双方签名 3.将以上所有东东带到社区卫生中心,那里的医生会在申请信上敲两个章 4.将敲好章的申请信和其他所有东东带到区政府,找到专门负责计生的人,他会收走所有材料,只是将身份证和结婚证归还你,让你在一张白色纸头上签名收走,最后给你一张黄色的纸头,告诉你这就是上海版”准生证”!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入上海户口指南 一、办理落户上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本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口内。 二、办理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 凡取得《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档案委托保管和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落户警署:新华路警署。 1、材料要求: ?《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白联); 《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填写好并由接受单位盖章的《人事代理委托书》(可通过网站下载);?《户口迁移证》原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号码等信息需准确,籍贯、出生地需具体到县市一级);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照片两张(照片背面请写上本人姓名); 已婚者还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可以到受理部门当场领取并填写)。 2、办理流程 ?首先要确认档案已到达本中心。在学校将档案寄出三周时间后,通过本中心网站或声讯电话查询档案是否到达本中心,或者凭《通知》到受理部门查询档案到达情况。若已到达,记录下档案编号。 ?经查询档案已经到达者,凭所需材料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 中心受理人员经审核材料,合格后受理有关申请。? 三、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亲属为户主,可申请将户口落户直系亲属处。需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申请表》(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理处领取),并经落户警署和单位同意盖章后,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单位介绍信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处。 四、办理落户配偶处 已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口头征得落户派出所同意后,可申请办理落户配偶处(配偶需为户主)。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落户配偶处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配偶处。 五、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购买商品房(房产证上需有其姓名),口头征得落户派出所同意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本人房产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其落户房产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代理部(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105室) 外地户口申请上海居住证的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