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0次浏览来源:网络
#每天学点劳动法# 王某系上海某大学2019年毕业硕士研究生。 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及校园招聘信息中介绍“公司拥有可落户的资质,可帮忙办理落户及人才积分”。 王某经过面试,于2019年2月28日接到A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 2019年5月14日,王某、学校和公司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将王某的落户材料提交大学生事务中心,王某于6月1日正式上班。 2019年7月26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落户结果公布,结果显示王某申请落户的结果未通过。原因为:公司被取消了2019年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办上海户籍的资质。 201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王某不计用人单位的基本要素分,个人积分已达75分。 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未能办理落户的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对王某未能落户上海户籍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责任。 首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届毕业生申请上海户籍对大多数非上海生源应届生来说机会难得。用人单位有无申办上海户籍的资质,往往成为应届毕业生选择该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合同法》规定,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协助王某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为王某取得上海户籍是其重要的合同义务。公司落户资质的丧失为王某未能成功落户上海的直接原因。 其次,虽然沪籍本身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在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是否具有本市的户籍,在就学、就业、购房资格等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不同。因此,本市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价值,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有一定难度。王某目前已被公司辞退,今后面临再应聘就业或继续攻读其他学位,必然对其今后生活带来一定不利影响。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公司需赔偿王某元。 我们认为,王某作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基于对公司可落户的承诺而选择入职该公司;后因公司被取消了落户资质,而错失了落户的机会,遭受了损失,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向王某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了虚假情况,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也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核实自身情况,不要发布不实信息,否则不仅需要赔偿相应损失,承担左边法律右边责任,还需要承担商誉及公司的其他名誉损失。同时,应届生在求职过程中,对于关系切身利益的落户办理、档案管理等事项,应提前与用人单位做好沟通,多方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并注意随时保存相关沟通痕迹,以免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