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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漳公综〔2015〕410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3日 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服务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准入条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2〕182号)与《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具体适用如下。 (一)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规定不一致的,按准入条件较为宽松的执行 1.夫妻结婚登记后,可申请办理相互投靠迁移落户。 2.未婚子女需投靠父母的,可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未婚子女超过法定婚龄、离婚子女(及其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需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户籍所在地须有合法稳定住所。 离婚子女不符合投靠父母迁移条件,本人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内无房的,可迁移落户至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父母为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寄户”人员,或者父母户籍地址为拆迁地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除外。 3.城镇居民(指行政属性为社区居委会的居民)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无其他子女有效户籍信息的,可申请其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迁移落户。 4.农村地区(指行政属性为村委会的地区)父母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市区或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迁移落户。 5.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就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6.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迁移落户。 7.未婚、离异、丧偶的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子女照顾,且近亲属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投靠近亲属落户或与近亲属办理落户随迁。 8.亲属投靠户口迁移中,凡被投靠人为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寄户”人员,或者被投靠人户籍地址为拆迁地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迁移落户。 (二)我市专门户口迁移类别规定仍继续执行 1.漳政办〔2012〕182号文件中,我市专门户口迁移类别规定仍继续执行,具体包括:(1)租赁公房户口迁移;(2)引进人才户口迁移;(3)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迁移;(4)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2.漳政办〔2012〕182号文件中第十四项“其它事项”内容除以下内容调整外,其它继续执行。 (1)对符合迁移落户条件的,办理落户顺序为:①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②投靠居住地(就业地)符合亲属投靠条件的亲属;③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④就业地单位名下住房;⑤就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2)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指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单位企业、学生等未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单位的集体户口,以及非本单位职工、已离职、调动、停薪留职、退休等应将户口迁出该集体户而未迁出、仍滞留在该集体户的集体户口。 (3)“寄户”人员,指在家庭户中与户主关系非本人、配偶、子(孙子、外孙子、女婿)、女(孙女、外孙女、儿媳)的人员。原父母亲为户主,后改为兄弟姐妹当户主的,以及符合规定按“非亲属”关系出生申报落户的,不属“寄户”人员。 (三)公民出生户口登记、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立户和分户等规定不一致地方,除本意见有特别规定的,其余按《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等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1.申报户口登记的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对符合姓氏变更条件或者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以该姓氏取名并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出生申报。 2.婚生未落户子女的父母户口均为集体户口或户籍地址为拆迁地址、公共地址,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申报户口。 3.非婚生未落户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父亲(母亲)已另外组成家庭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申报户口。 4.非婚生子女随母申报户口,未能提供小孩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亲权司法鉴定书》的,但《出生医学证明》小孩姓氏随“父亲”姓氏的,先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姓氏申报户口,然后更改为随母亲姓氏,不需当事人到医疗卫生部门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进一步调整放宽购建房户口迁移规定 漳政办〔2012〕182号文件中“购建房户口迁移”作以下调整,调整内容以外的,按《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等规定执行。 1.公民个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或商业用房(房屋用途为车库、车位、储藏间除外,落户地址为所购商业用房地址)、安置住房、合法自建住房、集资住房的(以下称购建房屋),产权人可申请迁移落户,产权人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下同)可随迁。 2.公民个人购买二手房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其它合法渠道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产权过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上述规定,可申请迁移落户。 3.购建房屋,产权人不申请迁移落户、经产权人同意,或者产权人已死亡的,产权人直系亲属可申请迁移落户,其中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申请迁移落户。 购建房屋位于城镇范围(指行政属性为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内,且该购建房屋地址上无产权人其他子女有效户籍信息的,产权人不申请迁移落户,经产权人同意,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迁移落户。 4.除夫妻共有产权外,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共有产权的其中一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迁移落户。具体申请迁移落户人由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并共同到户籍窗口申请、确认。具体申请迁移落户人一经确定并办理落户后不得更改。 5.房屋拆迁安置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已死亡或出国(境),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房屋地址上有效户籍人口实际居住拆迁安置房的,可迁移落户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补偿受益人将安置房转让他人,购买人支付安置房面积补差款,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该安置房(包括购买人增购房屋面积)视为共有产权房,按共有产权办理;购买人未支付安置房面积补差款,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该安置房视为二手房,按二手房办理。 6.房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落户在该房屋地址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出。暂时无处落户的,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可移至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户口迁入而该房屋地址仍有滞留户口未迁出的,新产权人、使用人可迁移落户,滞留户口强制移至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四、进一步做好户籍管理便民服务 各级公安机关要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精神要求,努力简化办理户口程序、材料,不断拓展便民服务举措,全力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发展。 (一)简化办事程序 1.除户口申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有瑕疵或有其它可疑情况,而当事人又无法补充材料说明,需作调查核实外,各类户口迁移申请原则上不需派出所网格民警调查核实,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结或直接呈报审批。 2.家庭户户籍信息为久居(非迁移落户),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但符合《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村(居)委会证明及相关分户材料,可申请办理分户。 3.死亡户口注销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义务人提交《火化证》或村(居)委会证明材料,作出书面声明,不再需派出所网格民警调查核实确认,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申报义务人超过期限不申请注销死亡公民户口或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花名册、村(居)委会证明,经派出所网格民警调查核实(不需作询问笔录)后强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4.原籍我市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户口已迁出学校学生集体户尚未落户,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已落实就业单位但不符合就业所在地落户条件的,可到原籍或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请落户。其中,省内院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直接申请网上迁移落户,不必再回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利民便捷服务 1.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簿证的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 2.公民家庭成员在购建房、亲属投靠等户口迁移申请中,根据相关户口迁移准入条件规定可依次申请,能合并办理的予以合并办理,不必分开申请。 3.对外来员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开通暂(居)住登记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预约上门办理服务。 4.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迁移、企业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的,提供便捷左边落户通右边道。 (三)精简业务材料 1.户口业务申请中,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户成员变动信息或本人户籍变动记录中已有记载家庭关系或户籍变动情况的,由受理户籍窗口打印、注明后附在申请材料中,不需当事人另外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或户籍变动情况证明。 2.省外户口迁入的,以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查信息为准,不需申请人提供省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个人户口登记项目信息与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须回户籍地确认、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后,再重新提交申请。 3.户口申请中需未婚证明材料的,由户籍窗口根据当事人原户口登记婚姻状况以及当事人书面声明予以认定,不需当事人另外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声明(含办理户口登记的其它声明事项),一经发现,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予以注销(撤销),属户口迁移的,回原籍地申请恢复户口。 4.各类户口申请原则上不需当事人提供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或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确有必要核查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由派出所网格民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情况说明。 上述意见内容由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