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一、受理范围: 1、1966年5月16日至1979年1月,由上海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插队、插场)知识青年。 2、1961年以后,由上海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城镇知青。 3、1958年至1962年期间上海统一组织动员到安徽、湖北、江西农村、农(垦)场插队、插场的原上海知识青年也可参照执行(以市劳动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受理条件: 1、每户知(支)青允许一名未婚、未就业身体健康的子女(最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2、必须有知(支)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知(支)青子女的“监护人”,并能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或知(支)青在沪的父母年事已高,丧失监护能力或兄弟姐妹由于住房等原因经调解难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可另定“监护人”。但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尽监护人义务的。 三、申请手续: 1、由知(支)青和“监护人”向知(支)青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的,由男知(支)青一方提出申请。 3、申请人和“监护人”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 (1)知(支)青本人书面申请。 (2)知(支)青在外省市区的全家户口簿(或户口证明资料),夫妻双方因分居两地或因户口性质不同等原因,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必须提交双方户口簿。 (3)知(支)青婚姻状况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4)知(支)青配偶情况证明(指配偶姓名、原家庭住址、个人简历是否京、津、沪、浙知青或当地知青等,由配偶现工作单位出具详细证明)。 (5)知(支)青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6)“监护人”的在沪户口簿和私章。 (7)凡知(支)青子女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需出具未婚、未就业证明。正在小学、中学、高中求学的需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注:申请手续中规定知(支)青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必须是原件。 四、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青年子女来沪就学就业受理范围、条件和手续: 1、受理范围: (1)1961-1966年动员到新疆没去,自行到原籍或外地农村落户的原城镇青年子女。 (2)1966-1979年1月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毕业自行将户口迁往外省区城镇落户的原城镇青年子女。 (3)1966年5月-1979年1月自行到外省区厂办农场、部队农场、“五·七”干校生产建设兵团落户的原城镇青年子女。 2、条件、手续、申请办法参照知(支)青子女回沪,但必须从严掌握办理。 五、接待时间:周四至周五全天 六、接待地点:万航渡路676弄46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