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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200万元购房补助!霞浦出台《“兴霞人才”首套房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等16份“福宁兴才计划”配套文件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关于建立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库和开展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霞浦县“兴霞人才”评价认定操作细则》、《霞浦县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制度》、《霞浦县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操作细则》、《霞浦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究人员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细则》、《霞浦县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补助操作细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助操作细则》、《霞浦县引才荐才奖励操作细则》、《霞浦县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排操作细则》、《“霞智回归”工程实施方案》、《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补助操作细则)》、《霞浦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补助方案》、《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补助操作细则》、《霞浦县“兴霞人才”首套房购房补助操作细则》、《霞浦县引进人才落户操作细则》和《霞浦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份“福宁兴才计划”配套文件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中的各类申请表,可到人才办公共邮箱,密码自行下载。) 中共霞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0日 关于建立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库和开展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县委组织部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鼓励我县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加强与县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向县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借脑用智,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六个霞浦”建设。经研究,决定征集汇总全县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建立“项目库”,并从中评选优秀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建立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库,掌握全县校企、校地合作情况。表彰优秀合作项目,树立典型,充分挖掘优秀项目的成功经验,鼓励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候鸟人才”和“假日工程师”服务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申报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民营企业。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组织领导。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评选工作。 (二)推荐申报。采取申报对象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申报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县委组织部;乡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汇总上报县委组织部。 2.申报对象为民营企业的,由县经信局、商务局审核汇总向组织部门推荐;民办学校由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向组织部门推荐;民办卫生医疗机构由县卫计局审核汇总向组织部门推荐;其他非公有制单位,由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审核汇总后向组织部门推荐。 3.由申报单位据实填写《霞浦县优秀校企/校地合作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合作合同、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团队人员信息及职称、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相应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所报的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申报表原件和支撑材料复印件汇总县委组织部。 (三)组织评选 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经信局、商务局、教育局、卫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建立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提出初步分类名单。 1.一类项目。综合考虑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合作团队人才层次、合作项目发展前景、进展情况和产生效益等情况,从项目库中评选出2项(视实际情况酌情增减)作为优秀项目。 2.二类项目。引进的合作人才团队中最高层次人才能够满足“兴霞人才”前三类人才层次要求。 3.三类项目。引进的合作人才团队中最高层次人才达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会审公示。将初步分类名单涉及的企业提交税务等相关部门会审,了解企业纳税等相关情况。会审后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确认名单。公示无异议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名单依次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程序进行审议,确定最终名单。 (六)表彰。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表彰,公布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分类名单。对“一类项目”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合作合同签订后,先行拨付40%,待项目完成后拨付余款);对“二类项目”给予元鼓励金;对“三类项目”给予2000元鼓励金。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四、申报时间 请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汇总至县委人才办,联系电话: 有关评选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霞浦县优秀校企/校地合作项目申报表 霞浦县“兴霞人才”评价认定 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引进的“兴霞人才”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价认定。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主要对象 “兴霞人才”是指近1年内由霞浦县外引进的创业创新能力较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能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 “近1年内”名词解释:2017年10月23日前来霞的,“近1年内”指来霞就业获得首笔薪酬或者获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级资助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3日以后的;2017年10月23日后来霞的,“近1年内”指来霞就业获得首笔薪酬或者获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级资助的时间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引进方式: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可刚性也可柔性引进,第六类人才只能刚性引进(即需签订长期就业合同,每年在霞浦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申请人应符合引进方式和基本条件,刚性引进人员年龄须符合以下条件,柔性引进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二类“兴霞人才”属事业单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三类“兴霞人才”属事业单位的,四类“兴霞人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四类“兴霞人才”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五类“兴霞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第六类“兴霞人才”中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与推荐。县属企事业单位和受县外企业或机构选派到霞浦县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申请人(人事由县及以上部门管理)的材料,分别经主管部门或设县一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县人社局。主管部门或设县一级管理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材料复审。县人社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拟定候选人员名单,复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公示及发证。县人社局对“兴霞人才”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确认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柔性引进人才根据霞委发[2017]8号文件的办理程序申报。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填报《霞浦县“兴霞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2.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属于调入的须提交组织或人社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属于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登记表)、任职证明、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及创业高校毕业生除外);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霞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3.一至三类“兴霞人才”,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四至六类“兴霞人才”,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获省级项目补助的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五、申报和上报时间 随时申报;每年确认两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上报时间为4月10日-30和10月10日-30日。 六、办理单位 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股,电话:。 附件:1.霞浦县“兴霞人才”认定申请表(刚性引进人才) 2.霞浦县“兴霞人才”认定申请表(柔性引进人才) 霞浦县大学生创业园 管理制度 县人社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业园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孵化的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使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其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后十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霞浦县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服务社区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获得省、市、县级创业项目资助的创业团队优先入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园由霞浦县高校毕业生联合会负责管理,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监督,并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由高校毕业生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全面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工作,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聘请行业专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发展进行授课指导; 3.协调创业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个有关部门的关系; 4.落实省、市、县对创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5.负责创业企业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6.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五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较成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2.在霞浦县工商部门注册,并在霞浦县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4.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团队成员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霞浦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园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创办人身份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等。 2.由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报经霞浦县组织部同意后,确定入驻资格; 3.通过审批并确定入驻资格的,直接入驻园区。 第四章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对批准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统一管理。 第八条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负责人需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创业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 3.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孵化基地、县大创协会等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4.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公司所申报的入驻场地进行转租; 5.遵守大学生创业园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创业企业的退出 第十条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园实践时限原则上为三年,三年期满,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按时退出大学生创业园: 1.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如场地长期闲置、人员未及时签到考勤等情况; 2.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3.其他不适宜在大学生创业园继续生产经营的。 第十二条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确因需要,且创业园有空余场所,可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 霞浦县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配套补助。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2017年10月23日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办理流程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凭认定文件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申报表》申请配套补助经费,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四、所需材料 大师工作室认定文件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申报表》。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 县职业技能鉴定所,联系电话。 附件: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申报表 霞浦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究人员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推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我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指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在我县的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三)出站博士后人员:指经我县工作站培养的,期满出站后到我县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及管理工作,并经县人社局确认留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资金申报条件和发放程序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 1.2017年10月23日后,县委、县政府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在我县并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市里补助基础上再配套补助2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软件资料及用于改善博士后工作生活条件等支出。 2.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2)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图书软件资料及用于改善博士后工作生活条件等费用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3)至少有一名博士后人员在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3.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站单位申请报告; (2)霞浦县博士后设站单位补助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材料; (3)博士后人员进站通知书。 4.补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拨付: (1)县人社局受理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 (2)县人社局协同有关部门到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县人社局函报县委人才办审核; (4)县财政局根据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的审核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二)在站博士后人员科研生活补助 1.根据霞委发〔2017〕8号文件,2017年10月23日以后进站博士,给予每人5万元补助,并可直接认定为“兴霞人才”享受相应补助。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在站博士后人员科研生活补助申请表(附表2)及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后人员进站通知书; (4)享受“兴霞人才”相应补助按《霞浦县“兴霞人才”评价认定操作细则》办理。 2.补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拨付: (1)县人社局受理申报材料; (2)县人社局报县委人才办审核; (3)县财政局根据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的审核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3.各工作站招收的以下人员不享受科研生活补助: (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 (2)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县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3)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4)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三)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生活补助 1.出站后继续留在霞浦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市里补助的基础上再配套5万元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1)出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审核表(附表4); (2)博士后出站通知书;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2.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经费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3.出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补助金。 三、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设站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和县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四、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承办单位 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霞浦县博士后设站单位补助申请表 2.在站博士后人员科研生活补助申请表 3.博士后人员(中期/出站)考核表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审核表 霞浦县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补助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对接收来霞实习实训博士、硕士的,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接收1名博士、硕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费1500元、1000元。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将硕(博)士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给予社会实践基地一定的奖励,引进1名博士奖励2万元,引进1名硕士奖励1万元。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吸引优秀的硕(博)士研究生来我县开展社会实践,向县委人才办报备,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通过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将硕(博)士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实践基地。 三、办理流程 1、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提供批复文件、硕(博)士研究生与社会实践基地签订实习实训协议书,填写《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补助申报表》申请补助经费,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2、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填写《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企业)补助申报表》,提供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书,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3、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引进硕(博)士研究生奖励的,提供硕(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协议书,填写《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申请奖励经费,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四、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承办单位 霞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1.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补助申报表; 2.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企业)补助申报表; 3.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补助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宁德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宁人社〔2016〕304号)、《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接收来霞实习实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每接收1名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费800元。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经正式行文批准设立并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引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我县开展社会实践,向县委人才办报备,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的。 三、办理流程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凭批复文件和当年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表》、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报表》申请补助经费,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2.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企业)补助申报表》,提供与高校签订长期明确协议书,报县人社局核实,经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四、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承办单位 霞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1.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企业)补助申报表 霞浦县引才荐才 奖励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在为我县引进人才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务员、参公人员除外),每刚性引进一名第一至三类“兴霞人才”,分别给予6万、4万、2万元奖励;每柔性引进一名第一至三类“兴霞人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发挥关键性引才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引进人才签字确认为准,原则上每名引进人才仅能确定一个发挥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2.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或推荐的重点产业人才被认定为霞浦县一至三类“兴霞人才”。 (2)确认人才须已在我县到岗履职。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报对象填写《霞浦县“兴霞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与推荐。县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审核。主管部门或县级人社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填写《霞浦县“兴霞人才”推介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 3.材料复审和公示。县人社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复审和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4.兑现奖励。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县人社局报县财政局,从县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向申请对象发放奖励金。 四、所需材料 1.申报对象填报《霞浦县“兴霞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和入选证书(证明)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复印件,或引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或推介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推荐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5.引进人才与推介机构(个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须提供与猎头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和向猎头机构支付猎头经费的发票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用人单位审核并盖章,并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五、申报时间 每年8月10日-30日。 六、责任部门 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股,电话:。 附件:1.霞浦县“兴霞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 2.霞浦县“兴霞人才”推介奖励申报情况汇 霞浦县引进人才配偶 就业安排操作细则 县人社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通过优先办理对口调动、符合条件的直接考核进入事业单位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经确认为霞浦县一至五类霞浦县“兴霞人才”(简称“兴霞人才”)的配偶。 2.申报条件: (1)确认为“兴霞人才”前,其配偶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的人员; (2)确认为“兴霞人才”前,其配偶为企业或未就业的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兴霞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霞浦县“兴霞人才”配偶就业安排申请表》,并提交确认为“兴霞人才”文件、结婚证以及配偶的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对“兴霞人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社局。 3.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或事业单位招聘的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反馈所在单位。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偶情况报县委组织部。 4.集体研究:县委组织部召集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偶提出安置意见,并征得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5.办理入职手续:经集体研究并报县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的“兴霞人才”配偶安置情况,由县人社局通知“兴霞人才”配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或招聘手续。 四、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 五、承办单位和科室 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股,电话:。 六、其它 1.“兴霞人才”配偶属霞浦县安排,因特殊原因,需在市直单位安排,由县委组织部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派的“兴霞人才”配偶,原则由受派企业自行解决。 3.重点产业人才配偶就业安排参照此办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霞浦县“兴霞人才”配偶就业安排申请表 “霞智回归”工程 实施方案 县委统战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发挥在外人才资源优势,助推霞浦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自今年起实施“霞智回归”工程。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情感纽带作用和“血缘、地缘、业缘”的社会网络功能,通过直接引进或柔性引进方式,动员吸引与霞浦有特殊联系的县外优秀人才,回霞投资兴业、创新创业、回乡就业,或开展牵线搭桥、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项目合作、成果转让等活动,实现在外人才“感情回归、智力回归、项目回归、资源回归”,为建设“六个霞浦”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回归对象 1.祖籍霞浦,目前在外地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 2.在霞浦有成长或学习经历,目前在外地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 3.在霞浦有工作经历,目前在外地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 4.霞浦籍人士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与霞浦有特殊联系,目前在外地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霞智回归”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涵盖领导型人才、创新型人才、专业型人才、新秀型人才、海外精英型人才等类别人才的信息数据库,实现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组织部、县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团县委、外侨办、工商联、侨联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 (二)广泛发动在外人才填报信息资料。发挥部门资源优势,广泛宣传发动,动员在外人才通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方式,登陆“霞智回归”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建立人才档案。 1.领导型人才。对象为在县外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公职人员,重点是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教育局 2.创新型人才。对象为在县外创办企业或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家,重点是在规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及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责任单位:县工商联、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团县委 3.专业型人才。对象为在县外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工商联 4.新秀型人才。对象为在县外的著名高校优秀学子,重点是“双一流”高校、国外知名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等。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团县委、侨联、外侨办、人社局 5.海外精英型人才。对象为旅居海外的华侨华人中的优秀人才,重点是新经济、新技术、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创业创新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责任单位:县外侨办、侨联、台办、台联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前 县委统战部、县委人才办联合负责每月跟踪督促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从2019年4月份开始,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实时补充完善。 (三)建立人才工作联系点,铺设“回归”网络。整合商会、驻外办事机构及华侨团体等资源,逐步建立起面向全球的招才引智工作体系。 1.建立人才工作联系点。依托在外商会、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内重点城市、海外重点国家建立人才工作联系点,通过丰富多样、灵活机动的方式,向在外人才宣传霞浦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和人才需求,并定期组织恳谈会、团拜会等人才交流活动,积极吸引人才“回归”。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组织部、县人社局、发改局、商务局、工商联、外侨办、侨联、团县委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2.聘请海外引才顾问。聘请部分旅居海外的知名霞浦籍人才、人才集聚地华侨领袖担任海外引才顾问,加强同海外人才的沟通交流,吸引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霞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外侨办、侨联、台办、台联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四)举办霞浦县在外高层次人才恳亲活动。每年举办霞浦县在外高层次人才恳亲活动,以工作经验交流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络、增进感情,营造一个“家乡牵挂、牵挂家乡”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侨联、外侨办、团县委、商务局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五)建立霞浦县在外高层次人才沟通联络制度。聘请霞浦县在外高层次人才担任“霞浦智慧大使”,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通过定期协商、登门拜访等方式,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以才引才,促成更多人才项目落地霞浦,为霞浦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源。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县工商联、外侨办、侨联、团县委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前 (六)加强跟踪服务。主动关心回归人才子女就业就学、住房保障等问题。多层面搭建人才联谊交友平台,丰富回归人才文化生活。对已回归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的落地情况。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聘请专家、学者为回归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品牌。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工商联、团县委、科技局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七)开展亲属走访慰问活动。关心关怀在外重要人才县内亲属,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在外人才对家乡的归属感、认同感。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县工商联、侨联、外侨办、团县委、商务局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八)营造舆论氛围。在霞浦电视台、霞浦新闻网和《霞浦》乡讯等媒体设立专栏,宣传“霞智回归”典型,在全县及在外人才中形成“以回归创业为荣、以热爱家乡为荣、以奉献家乡为荣”的浓厚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组织部、霞浦电视台、《霞浦》乡讯社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注:以上各项任务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霞智回归”工程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县委统战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相应领域的在外人才联系和对接。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人才统计汇总、联系联谊、走访慰问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霞智回归”工程纳入人才工作督办内容,县委统战部、人才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整理一次督办情况,年底会同县效能办对相关单位落实督办事项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移交县委组织部作为年度班子和干部考察管理的重要依据。 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 补助操作细则 县民政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各类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当年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社会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元、150元、200元补助。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一次性给予3-5万元经费补助。 二、申报对象 1、当年度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户籍或工作地在霞浦县辖区内的社会工作人员。 2、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社会工作人员。就业于基层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非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 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在霞浦县内登记满一年且在霞浦县从事于社会工作服务的。 三、办理流程 1、当年取得社会工作资格证书。本人提交《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基本信息录入表》(附件1),经县民政局核实,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2、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社会工作人员。就业于霞浦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非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本人提交《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财政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县民政局核实,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承担,按人员现有的工资支付渠道发放。 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机构提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经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县民政局核实,县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 四、资金管理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人才的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社会工作人才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健康发展。 2、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县委人才办、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 霞浦县民政局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管理股,联系电话0593- 附件:1、《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基本信息录入表》 2、《霞浦县社会工作人才财政性补贴申请表》 3、《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 霞浦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补助方案 县科技局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按20%比例配套市级补助。经费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二、补助对象 我县辖区内,经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以及市科技局批准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三、办理流程 1.县科技局负责对上一年度通过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推荐。 2.县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县科技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补助名单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经费,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四、所需材料 1.《霞浦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 2.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批准认定文件; 3.年度工作总结。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责任部门 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电话:0593- 附件:霞浦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 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补助操作细则 县科协 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为规范我县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补助资金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按20%比例配套市级补助。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若干意见》印发后,获得中国科协授牌认定的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 2.《若干意见》印发后,获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领导管理小组授牌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 3.《若干意见》印发后,获得中国科协授牌认定的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 4.《若干意见》印发后,获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领导管理小组授牌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向县科协提出申请。 2.组织认定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县科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班子研究审议,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在霞浦县科学技术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备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拨付 县科协收到县人才专项资金相应指标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国家级或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所属企事业单位。若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认定文件在年末公布,该笔项目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下年度补发上年度的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的补助资金。 四、所需材料 国家级或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授牌认定文件复印件;《补助资金申请表》;与进站院士签订的进站协议复印件;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订的有关合作项目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从国家级或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补助资金。 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和示范站工作条件改善,院士合作项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的购置,院士及其核心团队的工作经费等。县委组织部、县科协、县财政局有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承办单位 县科学技术协会,承办科室:秘书科,电话:,联系人:陈艳娜。 附件:1、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2、省级院士专家工作新建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3、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4、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霞浦县“兴霞人才”首套房购房 补助操作细则 县住建局 根据《霞浦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内容 《霞浦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第六条“给予首套房购房补助”:被认定为“兴霞人才”的重点人才,在购买本地首套商品房的,第一类人才县委常委会议进行“一人一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100-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15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第二类人才从境外、国内引进的,分别给予每人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8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第三类人才按实际在霞浦工作月数,连续3年给予每人4000元/月生活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5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第四类人才按实际在霞浦工作月数,连续3年给予每人3500元/月生活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4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第五类人才按实际在霞浦工作月数,连续3年给予每人2000元/月生活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3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第六类人才按实际在霞浦工作月数,连续3年给予每人1000元/月生活补助,并提供周转住房,连续服务满3年并续签3年合同的(对于获评省级项目补助的高校毕业生,自获评第四年起,获评当年计为一年,每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在霞浦购买首套房购房补助2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三至六类人才已确认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的,按相应类别标准一半给予生活补助。“兴霞人才”中已被评选为宁德市“天湖人才”三至五类人才的,按相应类别标准的20%给予配套生活补助。已确认为省引进人才的,按相应类别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受聘于在霞央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人员不参与“兴霞人才”评审,不享受相应生活、购房等补助。 首套房购房补助经费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二、适用范围 霞浦县一至六类“兴霞人才”首套房购房补助的申请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兴霞人才”在霞购买首套房的时间在来霞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正式入职工作之后(需在2017年10月22日以后)的均可申请首套房补助,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和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概念定义 首套房是指人才在引进期间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居住用房(包括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同时符合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霞浦县没有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条件。 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夫妻双方都符合人才条件的除外)及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助等(不含政府为人才提供的周转房、租房补助)。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双方各享受一次。 享受了首套房购房补助购买的居住用房,自领取第一笔购房补助起五年内禁止买卖。若有享受周转房的,则在领取第一笔购房补助后一个月内需清退周转房。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霞浦县人才首套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并按第五条所需材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在本单位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将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分别报送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进行不动产(保障性住房)信息情况核查。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核查前先函询当地人社部门,当地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申请人是否属于一至六类“兴霞人才”的认定材料。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材料,由县住建局牵头和协调,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保障性住房)信息等情况进行核查。 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不动产(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等情况汇总并初审后集中报送人社局进行审查。 4.县人社局对申请人进行认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认和正式公布。 5.人才购房补助按《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发放。 五、所需材料 1.《霞浦县人才首套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3.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在霞浦县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时,须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二次(6月、12月)。 七、责任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县财政局,电话: 县住建局,电话: 县人社局,电话: 八、违规责任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助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视情形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其他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霞浦县引进人才 落户操作细则 县公安局 一、政策内容 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内工作地的限制,允许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地址。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经相关部门人才分类认定、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 三、办理流程 1.审批权限。人才引进落户及人才家属随迁和投靠由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2.审批流程。引进人才办理落户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件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人才引进落户所需材料 1.相关部门的《人才认定结果》; 2.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人员落户申请报告》;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其户口簿首页; 五、家属投靠或随迁所需材料: 1.投靠或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霞浦县人才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以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霞浦县人才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他有关人才配套政策规定,由县财政设立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县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预算控制、保障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为与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人才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资助;用于支持开展优化人才资源结构、满足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的人才引进、培养提供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人才专项资金需求,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实施人才项目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县委人才办做好各职能部门、各人才项目之间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对县委人才办汇总提出的人才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依据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到实施县级人才项目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做好对应职能部门人才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县委人才办汇总和统筹。负责组织本部门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发放;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中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人才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培育和人才工作宣传等重大人才项目和活动的经费支出; 2.支持《关于建立人才工作直接联系点制度的通知》中的项目经费支出; 3.支持《关于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专家制度的通知》中的项目经费支出; 4.支持校地合作、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等特色人才工程的各项经费支出; 5.支持《全县人才工作要点》中各项人才项目经费支出; 6.落实上级人才工作经费支出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其他人才项目和活动经费支出。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经费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第九条各人才项目牵头实施职能部门提出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根据我县人才工作重点和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主办科室划拨到相关科室(各人才项目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对应的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并会同职能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核拨人才专项资金,超过预算或结余部分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人才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1.对本办法第七条1-5类中已明确具体金额的人才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由各项目牵头实施职能部门按照有关人才文件规定,根据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对拟资助、补助或奖励的项目、金额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职能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经费,并报备县委人才办。 2.对本办法第七条1-6类中未明确具体金额的人才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由项目牵头实施职能部门提出拟资助、补助或奖励的项目、金额等具体意见,报县委人才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县委人才办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大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人才项目牵头实施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拨付人才经费,并跟踪、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县委人才办总结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人才专项经费由用人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根据有关人才政策文件规定提出使用方案,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专项经费。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配套条件,定期向有关人才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报告接受支持人才(团队)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获人才资金支持的个人(团队),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合法使用经费。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特殊支持,追回资金并上缴县财政。如因本人原因不再为我县经济社会服务,经县委人才办审核情况属实的,除已开支部分外,剩余经费由用人单位上缴县财政。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五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人才项目,经有关方面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单列支持。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