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60次浏览来源:网络
人才与科技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与科技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有力促进了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支持人才科技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资阳市税务局对支持人才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涵盖多税种的政策指引内容。
一、增值税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 1.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三)仪器、设备免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 (一)省部级及国际科教文卫等奖金免税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二)国务院津贴、补贴免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三)高级专家延迟离休退休期间工资免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四)人才安家费免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计收入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六)天使投资个人抵扣所得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在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四、车辆购置税 (一)符合条件的自用小汽车免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五、综合性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科研机构免税优惠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三)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