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4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和《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符合长宁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制订本意见。 第一章目的和主要原则 第一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旨在完善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缓解优秀人才居住困难,为打造“贸易功能突出、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区”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综合环境。 第二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聚焦《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布的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战略产业领域,特别是区域内航空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企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着力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降低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帮助用人单位引进凝聚骨干人才。 (二)分类实施。进一步扩大资金投入,拓宽人才公寓房源筹措渠道,针对不同人才居住需求,分类实施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等,有针对性地实施优秀人才安居政策。 (三)规范公平。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加强人才公寓房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申请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操作流程,推动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和简便高效。 第二章优秀人才租房补贴 第三条优秀人才租房补贴是指每年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为优秀人才自主租赁房屋提供货币化补贴。 第四条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所在企业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在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良好,且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入驻本区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投融资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 (三)为创新创业企业和人才提供科技、人才、金融等服务的本区中介服务机构,且具备良好的服务绩效。 第五条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本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二)与企业依法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项目需与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签订服务协议; (三)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在本市虽有住房但居住地位于本市郊区。 第六条优秀人才租房补贴采取额度分配、单位申请的方式。由人才所在单位、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分配额度,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人才享受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的条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优秀人才租房补贴以“先租后补”为原则,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每人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 第九条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房源作为区人才公寓,向区域经济社会等重点行业及为区域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优先供应。 第十条申请公租房作为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良好,且为长宁经济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 第十一条公租房作为人才公寓优先配租采取“企业集中申请、房源轮候配租”的方式。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有需求的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房管局授权和委托的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按照《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入住的人才进行公租房准入资格审核,并负责房源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条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的企业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引进(公开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人才,经专家认定或考核评价等程序后,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安家(购房)补贴,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在实现有关协议目标的前提下,逐年到位,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优秀人才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的统筹、审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租房(人才公寓)房源筹措和日常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本意见所涉及资金均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如与本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一般应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如与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长宁区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长府〔2013〕34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