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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临空组团管委会,新区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新祺周管理处〔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管委会〕: 《赣江新区人才政策兑现操作细则》已经赣江新区2021年第一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赣江新区人才政策兑现操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赣江新区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人才申报 第一条申报类别 1.“赣江海智”计划人才(A、B、C类); 2.“赣江创新”计划人才; 3.“赣江创业”计划人才; 4.“赣江杰青”计划人才。 第二条申报方式 人才申报采取每年集中申报和评审一次的办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线上方式由人才本人或用人单位登录赣江新区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线下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申报人不能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人才计划。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具体要求参照《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国内外知名院校,国内主要指“双一流”高等院校;国外主要指国际公认的三大权威机构公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高等院校。 3.“赣江海智”计划A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属于赣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急需紧缺的“赣江创新”计划人才,或创业项目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赣江创业”计划人才,以及生物医药类急需紧缺人才申报相关人才计划,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职称、学历要求。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新区人才办按批次向国内外发布新区4类人才计划的申报公告。 (二)提交材料 1.人才的基本资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需提供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最能体现人才学术、技术水平或业绩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论著、主导过的主要项目、在国家和其他省份获得的人才荣誉等)。 (三)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初审 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赣江新区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人才项目、填写申报书、上传附件。已在新区落户的个人需提交所在用人单位线上审核推荐,用人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审核。尚未落户的,个人可直接申请新区人才办审核。未通过的,由新区人才办将结果反馈至人才本人或单位。 (四)专家评审或新区人才办复核 对“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计划的申报人选(获评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直接走绿色通道认定人选除外)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赣江创业”“赣江杰青”计划的申报人选由新区人才办直接复核。 评审和复核通过后的申报人选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新区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未通过的,由新区人才办将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或人才本人。 (五)认定及入库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录入新区人才数据库,并作为新区人才政策兑现的依据。对已认定但尚未落户的人才,应在一年内落户新区,一年后未落户的须重新申报。 第二章政策兑现 第五条科研启动经费 (一)适用对象 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计划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科研项目计划书(包含项目说明、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近三年目标打算、科研启动资金使用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诺书(承诺科研成果在新区转化)。 (三)资金拨付 (1)项目在通过评审后3个月内启动,实际投入达到申请新区科研启动资金一半以上,实验或生产设备或办公设备部分到位,企业开始试运行,首期拨付50%的科研启动资金。 (2)该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申请新区科研启动资金,实验或生产设备或办公设备基本到位,企业已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全额拨付科研启动资金。 (3)经新区“一事一议”研究的人才项目,可在项目落地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项目资金扶持 (一)适用对象 参照第五条第(一)款。因入选省“双千计划”被认定为“赣江海智”计划人才的,对省“双千计划”的项目资助不予配套,但新区科研启动经费等其他人才政策可以叠加。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项目获中央、省科技或产业项目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实验室或办公场所建设补贴 (一)适用对象 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赣江创业”计划人才。如人才团队建设实验室或办公场所,按团队中最高层次的人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由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签字盖章后的实验室或办公场所建设证明(含缴纳租金、装修、购买设备等费用凭证,不含日常运营费用); 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才与项目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安居保障 (一)适用对象 参照《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购房补贴分三年平均发放(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出售)。人才如已享受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等具有人才公寓性质的住房,不得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二)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购房合同;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人才自主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属地房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人才及配偶); (5)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出入境记录、社保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等最能体现工作时间的其中一项为依据。 2.租房补贴 (1)《赣江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租房证明以及支付租金凭证; (3)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九条税收奖励 (一)适用对象 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赣江创业”计划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个人纳税证明,或人才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条银行贷款贴息 (一)适用对象 “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赣江创业”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支付单据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银行贷款贴息按年度拨付,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特殊津贴 (一)适用对象 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人才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人事工资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特殊津贴按月计算按年度集中发放,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适用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基本材料(项目获批认定文件或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在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相关证明。 (三)资金拨付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社保补贴 (一)适用对象 “赣江创业”计划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当年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 5.企业在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材料。 (三)资金拨付 社保补贴采取企业先垫付、新区一次性后补助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生活补贴 (一)适用对象 在新区内全职工作的“赣江杰青”计划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生活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度集中发放,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人才奖励表彰 (一)适用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获奖人员的基本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人才获批认定文件或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三)资金拨付 人才奖励表彰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技能专家工作室资助 (一)适用对象 新区内的企业创建获批的省级以上技能专家工作室。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获省级以上技能专家工作室奖励资金证明。 (三)资金拨付 技能专家工作室资助采取一次性资助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职业规划教育培训 (一)适用对象 新区内有关的人力资源机构。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开展职业规划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每期培训的组织手册、培训学员名单、培训现场照片); 3.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职业规划教育培训资助采取一次性资助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奖励 (一)适用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企业、院校或推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 引进“赣江海智”计划人才奖励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引进人才的基本材料(身份证、符合“赣江海智”计划人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与推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4.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或引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需提供与猎头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和用人单位支付猎头费发票复印件; 6.人才引进奖励原则上拨付给推介机构,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拨付给用人单位。 输送“赣江杰青”计划人才奖励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输送人才的学籍证明; 3.输送人才花名册(需用工单位盖章); 4.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人才引进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平台资助 (一)申报条件 新获批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申报科研资助必须工作满半年。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创新创业平台获批的证明文件; 3.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 4.创新创业平台获奖励资金的证明。 (三)资金拨付 创新创业平台资助采取一次性资助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生物医药人才成果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生物医药人才成果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购车补贴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人才购车相关证明材料(二手车亦可享受政策);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人才自主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出入境记录、社保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等最能体现工作时间的其中一项为依据。 (三)资金拨付 购车补贴采取一次性资助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特殊人才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1.《赣江新区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 2.引进人才的基本材料(符合“非遗传承人”“全国名中医”“国医大师”等特殊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三)资金拨付 特殊人才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由新区创新发展局商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政策兑现流程 (一)发布通知 新区人才办每年发布一次政策兑现通知,对前一年度人才政策进行集中兑现。 (二)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对照《实施办法》和本操作细则的要求,组织入选人才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统一报送至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 对操作细则中明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由申报人作出符合相关政策兑现要求书面承诺,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联系相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 (三)初审 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或新区人才办对用人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未通过的,向用人单位反馈意见。 (四)复核 按照专家评审、业务部门审核的原则,对与项目相关的科研启动经费由新区人才办委托第三方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认定;对人才税收奖励、银行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等专业性较强的资金兑现,通过税务局、银行、房管等相关部门核实;对实验室和办公场所建设或租用补贴、项目资金扶持、特殊津贴、生活补贴等,由新区人才办会同属地人才工作职能部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直接审核。 (五)报批 新区人才办复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由新区工管办下发抄告单。 (六)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抄告单,将新区承担的资金补助,按规定予以兑现,用人单位属地财政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比例予以分担。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根据规定自行承担。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新区人才办分门别类建立人才数据库,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人才计划动态申报机制,已入库的人才新获国家、省级重大科研成果或荣誉的,可以按要求申报新区更高层次的人才计划。 第二十五条建立新区人才信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录入新区人才信用黑名单,并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追缴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二十六条“零门槛”落户、职称评定、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公寓、免费接机等方面的政策落实,由新区人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应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直管区内试行,统筹区可参照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该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