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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工作,现印发《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2007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海归上海落户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的申请。
一经发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凡在近两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一般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及时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工作。落户上海上海海归落户
附件:1.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管理办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