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40次浏览来源:网络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 国外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外进修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书或副及以上书。 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学历书;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 、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书;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先在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现场申报。 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