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0次浏览来源:网络
A:持证人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不需要提供同住子女居住证,需提供材料如下: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7、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A:个人注册并填写信息后,需要单位人事专员登陆单位的帐号,帮助员工进一步完善修改信息,完成后,再做“审核”操作,直至“审核通过”。 然后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单位盖章,个人签字,由人事专员携带所有上海居住证积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至企业注册地的人才中心提交材料。 A: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七条(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